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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2020-01-08 03: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美术家协会 (简称贵州省美协)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贵州省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美术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贵州美术家协会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和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接受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技艺精湛、艺境高远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美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快贵州特色民族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提倡美术创作的题材、体裁和形式多样化,鼓励各种风格的艺术探索,鼓励广大艺术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手段介入现代社会,多出作品,出好作品,不断提高我省美术创作的研究和学术水平。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家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展、基地建设,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选、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美术家和美工作者,给与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大力培养和扶持青年美术家、帮助少数民族和妇女美术家,重视和支持业余美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体制外青年美术工作者的团结、关心和扶植,逐步丰满和完善贵州美术生态,努力创造能使各类优秀美术家脱颖而出的合谐氛围、条件。
    第十条   积极促进省内各地州市之间、专业团体之间和省际之间的美术交流活动,积极促进与国外美术家、美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美术评论和推介活动,向社会宣传我省优秀的美术家和美术作品,在新形势下整合各方面积极因素,传播、推广、发展贵州美术事业。

第十二条  积极协助省内各地州市美协开展好业务工作,协调省内各地州市相关领导部门支持美协工作,促进全省美术创作平衡、协调、繁荣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主题宣传、纪念、美术类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现有政策、争取特殊政策,探索美术产品发展文化产业的新思路。

第十五条  积极介入和规范、整合我省美术品市场,为美术市场搭建与美术家和收藏爱好者交流互动的平台,探索美术创作、美术活动与美术品市场结合的新方式,为贵州美术家的作品拓宽出路。

第十六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美协推荐会员。

第十八条  广开思路,解放思想,利用社会资源努力办好协会会刊《贵州美术》,扩编扩容,及时反映我省美术创作、学术研究成果及有关活动信息,加大文化信息量,增加与社会与市场更紧密结合的内容,改革并丰富投送渠道、方式、扩大投送面,使之成为协会与会员、贵州美术与国内外沟通、交流的平台,成为贵州美术与贵州文化休闲市场、贵州美术鉴赏品评的精美、权威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贵州省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条  贵州省辖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州的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有推选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组织开展好所辖区域美术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行政辖域内的美术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团体会员推荐,均可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省外优秀美术家,凡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或团体会员推荐,可以按一定比例吸纳为本会会员:

1、本人作品三次以上参加本会或相当于本会级别的展览;

2、作品曾获省级专业性美展优秀奖以上奖励者;

3、作品入选过一次以上中国美协主办的大型专业性美术展览者;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美术作品三次以上或者个人作品由正规出版社结集出版者;

5、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美术理论文章三篇以上者,或有个人文艺理论集、专著出版者;

6、长期从事美术专业教育、地方美术组织工作和美术新闻报道有一定贡献者;

7、从事公共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平面艺术设计等应用美术设计,并取得了相应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艺术设计专业人才;

8、有一定成就的民间艺术家;

9. 热爱贵州美术事业,对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和有一定业绩、实力,诚实守信的美术专业画廊经理人、经纪人;

10.外省美协会员调来我省工作、定居,履行转会手续后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入会程序

由团体会员推荐,经协会主席、副主席三人以上讨论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情况特殊或有争议性申请,可提交主席团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推选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他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创作辅助条件的权利。

3、会员有向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有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美术队伍、为美术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5、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凡新加入协会会员须一次性交纳终身会费;

6、会员长期脱离美术创作研究、教学、编辑或组织工作,长期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贵州省美协审批;

8、会员的人身、创作、论文成果和经济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提供保护和支持;

9.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停止其会籍,因触犯刑律被法律剥夺公民权者,即自动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贵州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大会代表由省直各大单位按比例推荐和本会特邀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主席、副主席。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年龄不设上限,副主席年龄原则上在换届时不能超过58周岁。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 ,由主席团任命。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并报请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同意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指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会议筹备领导小组提名、大会代表通过、产生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设名誉主席或顾问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在主席团之下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主席团成员由当选主席、副主席提名,由新一届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美协设协会行政办公室及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若干人,设协会会刊《贵州美术》编辑部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美术家协会设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艺术设计、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美术推广与宣传、少儿美术、美术产业等十一个画种艺术委员会和工笔画研究会,由该画种 (类别)的有较高艺术造诣和影响力、公信力的艺术家担任负责人,主导本专业学术性活动;设青年美术家协会,由青年美术家自行管理,聚合青年作者,推动青年美术人才成长,为贵州美协组织工作培养锻炼后备人才;设女美术家协会,由女美术家自行管理,聚合女性作者,推动女性美术人才成长和女性美术事业发展;各艺委会、研究会的负责人及委员由协会主席团聘任,青年美协、女美协的主席和副主席由省美协提名并经过选举换届程序后产生。艺委会、研究会、二级美协等应积极与中国美协相应的艺委会建立联系,争取支持。艺委会的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与省美协理事会的任期同步。为更好发挥主持具体业务工作的效率,艺委会、青年美协、女美协等二级协会组织的主任、主席、秘书长应担任贵州省美术家协会理事。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和理事,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我省美术理论工作薄弱与美术理论未与美术实践密切结合的现状,在今后重大美术活动,可聘请相关美术评论专家、文史专家等全程参与策划、组织、评审工作,加强美术评论专家参与协会组织工作和宣传工作的力度。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  会费使用。会费使用原则为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可用于协会探望、慰问生病住院、亡故、因工受伤的团体会员等,可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务经费,可用于各地州美协赴省美协、或省美协赴地州美协指导接洽工作时按规定标准的差旅食宿等开支,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开支。

                 第六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贵州省美术家协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