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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 2019-11-21 02:03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贵州省委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贵州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繁荣文艺创作作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多彩贵州民族文化特色、反映人民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交流、人才培训、调查研究、书报刊出版、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觉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完成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发展多彩贵州民族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要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本省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积极推动产(行)业文化活动,壮大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队伍。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开展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艺团体和文艺组织的交流,积极推动多彩贵州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的文艺社会组织,拥护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均可申请加入,经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维护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完成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以撤销该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团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推举和特邀组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经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查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要事项;(三)修改完善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四)选举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三)听取和审议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有专职、兼职、挂职。秘书长由主席团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变更和增补,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或不称职的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十条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有对下一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导服务职责。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席团构成情况应征求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意见,并将选举结果报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企事业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贵州省文联,会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GUI 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GZFLAC。

第二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  本章程经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