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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2023-09-12 16:00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贵州省各市州(县区)、各行业及各民族摄影家、摄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是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讴歌新时代;团结和引领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讲好中国故事,突出贵州现实题创作,追求真善美,不断推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佳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积极开展摄影艺术评论工作,加强摄影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摄影名家。建立完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奋斗目标。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接受贵州省文联党组(主席团)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指导并受贵州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突出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突出行业建设主导作用。通过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文艺评奖评论、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和书刊出版,做好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职业道德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会员交流学习和业务指导。坚持全省“摄影一家人”,把贵州省摄影家协会打造成摄影会员的温馨和谐之家。

第七条  坚持德艺双馨标准,坚持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注重提高摄影工作者的学养、涵养、修养和摄影艺术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遵守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

第八条  组织引领摄影工作者深入我省开展主题创作活动,用优秀的摄影作品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弘扬新时代中国精神,讲好贵州故事。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掌握新媒体、学习新技术,繁荣摄影创作,不断提高摄影作品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准。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甘于奉献,踊跃参加公益事业和摄影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组织策划摄影采风创作、纪实和艺术展览、学术研究、对外交流、评奖办节等摄影主题活动。组织完成摄影专业展览、专业评奖。组织开展摄影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建章立制,建强文艺阵地。完成中国摄协、省文联党组(主席团)工作任务。主办(承办或协办)全省(国)或国际性摄影展览、大赛等活动。以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为主线,组织协调市州(县区)、专业团体会员等做好摄影进万家、下基层等主题活动。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参加、指导基层摄影展览、评奖及研讨等活动。整合摄影资源,加强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繁荣我省摄影发展事业。

第十条  加强摄影人才培训,培育会员新生力量,选树摄影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队伍,注重培养摄影青年才俊和女性摄影家,广泛团结热爱摄影事业的艺术工作者。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摄影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多形式支持、组织和指导摄影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遵循摄影艺术规律,发挥专家团队作用,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引领和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艺术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搭建服务摄影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平台,积极打造摄影艺术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摄影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对外摄影文化艺术交流,加强国内国际摄影组织、摄影工作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州)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各专业(系统)摄影团体、产(行)业摄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贵州籍或在贵州工作的摄影工作者,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育评论、编辑制作、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专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和摄影志愿服务活动,乐于将才艺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经本人提出申请,两名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自愿成为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权利,有对本会员教育管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监督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的责任。会员有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声誉,接受本会教育管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监督,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工作义务,有乐于奉献、吃苦耐劳、求真务实、修身养德、团结引领、健康批评、遵纪守法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会员信息库、骨干会员库和专家会员库。省摄协会员,如联系方式改变,应及时告知本会,便于修改完善会员档案数据库,利于协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理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或长期不参加、不支持协会工作的,损害本会权益声誉的,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作出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或暂停会籍、取消会籍及协会所有职务等处理。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会籍、理事资格则自动取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从事我省摄影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老摄影家,适时进行走访慰问并制定相关的荣誉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会员实行终身会费制。会员自愿申请入会,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会费。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贵州省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应研究、决定和执行届期内重大工作任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作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特邀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采取等额选举产生。代表团体会员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并报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职责是:执行理事会决议;任命秘书长;听取和审议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执行驻会秘书长负责制,设驻会秘书长1名,其职务由贵州省文联党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协会主席团聘任。主席团可聘任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协会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是本协会当然理事。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变动的,自然更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的兼任职,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和理事会理事,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理,或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贵州省文联业务费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其他用途。本会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核登记后生效。章程修订后,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贵州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贵州省摄影家协会。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程序属于贵州省文联。省文联未履行终止程序前,本会无自行终止权利。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简称贵州省摄协,英文全称是:Guizho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GPA)。本会办公地点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137号省文联综合楼4楼。

 

贵州省摄影家协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