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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2023-09-12 15:52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贵州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是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把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繁荣发展贵州省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戏剧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积极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洪流,不断探索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的实现途径。支持和代表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积极反映戏剧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探索实施分级分层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基层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加强戏剧界行风建设和职

业道德建设,努力培养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戏剧工作者队伍。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戏剧工作者行为守则,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积极鼓励并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戏剧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钻研,努力创新,不断提高戏剧界的业务素质和戏剧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
    第七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积极推动戏剧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提倡并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和争鸣,保障批评自由。组织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提倡戏剧艺术的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戏剧创作、导演、表演、理论研究和艺术各部门的优秀成果,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努力促进各民族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团结。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努力在贵州省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促进贵州省多民族戏剧艺术的繁荣。
    第九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维护宪法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戏剧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戏剧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戏剧事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各市(州)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各专业系统的戏剧团体,产(行)业剧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贵州省从事戏曲、话剧、歌剧、儿童剧、木偶剧、广播剧、少数民族戏剧、民间戏剧的戏剧工作者;从事业余戏剧活动的骨干;热爱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在编剧、导演、表演、戏曲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领域,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普及工作等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具有较高水平者,经所在市(州、地区)剧协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并交验足以证明其戏剧工作成就的材料,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并按期交纳会费;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享受本会各项福利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在从事正常的戏剧工作时,如因此遭受人身自由、名誉、劳动成果和经济权益等非法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保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一)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

(二)长期不从事戏剧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会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

(二)被依法剥夺公民权利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协会执行驻会秘书长负责制,设驻会秘书长1名,其职务由贵州省文联党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协会主席团聘任。届中,主席团成员的增补,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后,经主席团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后生效。主席团可聘任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协会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是本协会当然理事,实行“席位制”,协会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变动的,自然更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对戏剧事业有贡献的老戏剧家担任本会荣誉职务,以发挥参谋、咨询、指导作用。
    第二十条  本会在基层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负责开展本组会员内部的学习、联络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协会内部建立各种研究工作机构。这些机构的成员由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戏剧工作者协会和各戏剧专业性学会、研究会、联谊会等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理事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如工作变动,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经协会主席团批准确认。本会对团体会员在戏剧工作的方针和业务方面进行联络、协调、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有条件情况下兴办文化产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相关规定设立贵州省戏剧法家协会独立账户,由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贵州省文联及有关上级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戏剧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GUIZHOU THEATER ASSOCIATION”,缩写为“GZTA”。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